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類及藝術類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大學
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0850
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高校性質:省屬院校
辦學性質:全日制公辦本科
學校辦學地址:
南京市棲霞區仙林大學城羊山北路1號(校本部)
南京市秦淮區軍農路14號(天堂校區)
第四條 學校面向全國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本專科學生。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頒發我校畢業證書;學生學位授予條件及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內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招生委員會。
第六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機構是招生辦公室。
第七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等多重監督機制,嚴格按照流程和規定進行招生,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八條 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結合近年來我校生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根據生源情況須調整招生計劃時,學校將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主管部門、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高考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第十一條 各專業的錄取均無男女生比例限制,不限制外語語種。根據學校教學要求,新生入學后公共外語課程教學統一按英語語種安排。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投檔成績提檔。
第十三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數,結合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四條 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的安排采取分數優先的辦法確定。對于外省進檔的同分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投檔位次錄取。未提供投檔位次的:文史類或首選科目為歷史的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理工類或首選科目為物理的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3+3”模式的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藝術類考生比較美術省統考成績。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滿足填報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五條 江蘇省高考錄取執行以下規定:
(1)考生首選科目及再選科目須符合報考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
第五章 其他
(2)選考科目要求以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
(3)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的安排采取分數優先的辦法確定。普通類錄取時,對于進檔的同分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藝術類錄取時,對于進檔的同分考生,依次比較高考文化總分、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
第十七條 學校收費嚴格按照江蘇省價格部門核準的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執行,學費以蘇價費〔2014〕136號核準的標準收取,學生公寓住宿費以蘇價費〔2002〕369號核準的標準收取。
第十八條 學校設有各種獎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優先安排勤工助學崗位,并通過助學貸款等形式幫助其完成學業。
第十九條 根據教育部要求,學校在招生工作中全面加強信息公開,深入實施“陽光工程”,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學校的有關招生信息均會在學校招生信息網或相關招生資料上及時公布。
第二十條 學校通訊地址:南京市棲霞區仙林大學城羊山北路1號
郵政編碼:210023
咨詢電話:400-080-1151
學校網址:http://www.niit.edu.cn
官方微信: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大學
招生網址:http://zs.niit.edu.cn
招生微信: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大學招生辦
監督電話:025-85864053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及學校招生網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招生政策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