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縣(市、區)高校招生委員會,各評卷點高校:
為維護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考”)的公平性、權威性、嚴肅性,公正、公平、科學、合理地做好普通高考成績復核工作,深入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切實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接受社會監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我省高考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認真做好宣傳、解讀工作。
江蘇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6月8日
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國家保密局關于印發〈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的通知》(教辦〔2017〕3號)、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管理規范》及普通高考考務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績復核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相關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 成績復核分為首次復核和再次復核,分別由評卷組和復審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高考成績發布后,考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異議,應于6月27日上午11:00前,持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向所在中學或報名點提出書面申請,中學或報名點簽署意見并審核蓋章,各縣(市、區)、設區市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下同)逐級匯總后于6月27日下午5:00前報省教育考試院,由評卷組進行首次復核。
第五條 復核申請應當寫明考生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考生號、準考證號以及申請復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并出具考生親筆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出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第六條 復核的具體內容為:
(一)核查評卷過程:是否符合國家及省評卷工作實施規范和相關規定。
(二)核查申請人答卷情況和相關考試信息:考生手寫姓名、準考證號是否與條形碼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評;科目總分是否等于各題得分之和;再選科目等級賦分轉換是否準確。
超出本條規定事項范圍的申請不予受理。
第七條 評卷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復核申請后,對在規定以內的考生申請事項進行首次復核,并于6月30日下午5:00前通過各設區市、縣(市、區)招辦以及省教育考試院網站(www.jseea.cn)告知考生首次復核結果。
第八條 考生對首次復核結果仍存有異議的,可于第一階段填報志愿截止前,向所在中學或報名點提交《普通高考成績再次復核申請表》(見附件),按科目提出再次復核申請,申請表須經班主任或相關科目任課教師審核簽名,并經所在中學或學習學校負責人簽名確認并加蓋公章。各縣(市、區)、設區市招辦逐級匯總后報省教育考試院。手續不齊全的,不接受其再次復核申請。
第九條 根據國家及我省普通高考評卷工作的有關規定,復審組由具有高級職稱的學科專家、教育測量專家以及省教育廳紀檢監察部門人員等組成,成員不少于5人。經復審組再次復核得出的結論為最終認定結論。
第十條 省教育考試院在收到考生再次復核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各設區市、縣(市、區)招辦書面告知考生再次復核結果。
第十一條 經復審組再次復核,并作出最終認定結論后,各設區市、縣(市、區)招辦及省教育考試院不再受理考生對再次復核認定結論的異議申請。
第十二條 在首次復核、再次復核中,如發現考生成績有誤,確需變更成績的,分別由評卷組、復審組出具變更報告,經省教育考試院審核確認后,按程序在高考成績數據庫中予以變更,并重新下發成績通知單。
在考生填報高考志愿之后發生了成績變更的,考生可申請重新填報志愿。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蘇招委辦〔2021〕5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辦法》的通知.doc